近日,浙江省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委书记、理事会主任詹鑫华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,其涉嫌受贿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、提起公诉。詹鑫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,党性原则背离,理想信念滑坡,纪法防线失守,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,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,并涉嫌受贿犯罪,且其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、不收手,党的十九大之后仍不知敬畏、不知止,情节严重。
“不知止”是近年来被查处的一些腐败分子的“通病”,如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党组成员、副局长吴浈,河南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、副主席靳绥东,公安部原党委委员、副部长孟宏伟等。事实证明,党员干部一旦财迷心窍,便会利令智昏、欲罢不能,什么事都敢做,什么钱都敢要,完全不考虑后果,不知不觉成为欲望的囚徒而“不知止”。
想起一个故事:一只老鼠掉进了一个半满米缸,老鼠喜出望外,它一顿猛吃,吃完便睡。就这样在米缸里吃了睡,睡了吃,日子一天天过去,老鼠也曾想过跳出米缸,但终究未能摆脱大米的诱惑。直到有一天,老鼠发现米缸见了底,自己想跳也跳不出去了,活活被饿死在米缸里。
这个故事告诉人们,“不知止”将会带来灭顶之灾。《史记·范雎蔡泽列传》中云:“欲而不知止,失其所以欲;有而不知足,失其所以有。”面对各种诱惑,党员干部要谨防贪念贪欲,无论什么情况下都要把握住自己,洁身自好,廉洁自律,既不要干出“一失足成千古恨”的蠢事,更不能“一步错”后因“不知止”而发展为“步步错”,彻底毁了自己。
“知足不辱,知止不殆,可以长久。”作为领导干部,应自觉摒弃不该有的贪欲,时刻摆正自身位置,珍惜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,为党分好忧、为民谋好利,不辜负党的信任和群众的期盼。(柳明)
第二,界定恶势力成员,确保不枉不纵。认定恶势力,要求“一般为三人以上”。实践中,有的办案人员存在着“简单处理、沾边就算”的错误做法。针对这一问题,《意见》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,将主观明知恶势力危害性与客观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相结合,准确划定恶势力成员范围,为实现精准打击提供了有力支撑。
第三,细化认定标准,解决争议问题。实践中对于恶势力团伙的一些特征,诸如“经常纠集在一起”应当如何把握、“多次违法犯罪活动”应当如何计算、“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”应当如何认定等,存在着认识分歧。该《意见》对以上问题逐一释明,有效解决了实践中的主要争议,为执法办案提供了明确依据。
三是要求正确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。《意见》充分体现了区别对待、严惩“首恶”的政策精神,明确打击重点是恶势力的纠集者、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、重要成员以及共同犯罪中罪责严重的主犯。对于恶势力、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,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小、人身危险性、主观恶性相对不大的,具有自首、立功、坦白、初犯等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,可以依法从轻、减轻或免除处罚。
四是强调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。根据不诉不理的原则,该《意见》规定人民检察院如果没有指控恶势力或恶势力犯罪集团的,人民法院不应主动认定,可仅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判决、裁定。这一程序性规定,充分保证了被告人、辩护人可以及时知晓控审内容、有效行使辩护权利。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要求,该《意见》明确,审理上诉案件时,一审判决未认定恶势力或恶势力犯罪集团的,二审不得增加认定,充分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,防止上诉可能给被告人带来的不利后果。
No comments:
Post a Comment